欧盟及欧洲经济共同区的生产者或成品进口商的成品若含有REACH指令中高关注
ffc排线(SVHC)候选清单上之任一ffc排线,其浓度超过0.1%且超过一吨(被生产或被进口成品中每年每家公司),生产者或者是成品进口商者必须义务性地通报欧洲化学总署。
REACH法规第33条第2项要求:零售商与制造商应履行产品中
ffc排线资讯揭露之义务。当消费者提出产品中是否含有SVHC之询问时,供应商应于45天内提出说明产品中是否含有浓度高于0.1% (w/w)的SVHC,若有则需提供该ffc排线的化学名称及安全使用指南